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0 18:04:21作者:未知
相对主义就是普遍的宽容──只是对不宽容者才不讲宽容。
──[德]拉德布鲁赫(1934年)
摘 要: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主要包括"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的思想"和"世界法"等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见解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中拉德布鲁赫的"自由社会主义"思想是世界社会主义方向的不朽的蓝图。
关键词: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世界法;自由社会主义
我们曾对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民主主义、自由社会主义及其对东亚的影响做过若干考察[1],发觉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对当今中国塑造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中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究,由于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入门》、《法律智慧警句集》和考夫曼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的翻译出版,在射程和方向上都有了明确的目标。从总体上看,这一研究是以民主化和拥护人权的法律改革为目标的。[3]但是以往的研究很少触及到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而这些阐述又恰恰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
拉德布鲁赫在1947年出版的《法哲学入门》中写道:作为纳粹口号的"民族的必要之物就是法","公益优于私益","你是无,你的民族才是全部",这些话才真正是否定人性和人格的东西。古罗马以来就具有灿烂历史的人性的概念,可以从康德的哲学中看到它的颠峰。根据康德的思想,人必须作为自己的目的之物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他人的工具而使用。因此,对于非人道的残酷性,应以人类的爱;对于非人道的屈辱,应以人的尊严;对于非人道的文化破坏,应以人的教养与之相对抗,这就是人性思想的目标。人性的概念,在法律秩序的下列三种情况下,才成为法律概念。第一,对于为了履行义务所必不可少的外在自由,同时对于由此产生的人的尊严,即在作为人性保障的人权中。第二,在"纽伦堡军事审判规则及管理法"第10条记载的"对人性的犯罪"中。第三,在国内刑法上,因为从死刑、思想犯开始,把刑法的诸种问题从人性思想角度加以重新阐明,是将来最重要的课题。死刑,因为是完全贬低人的肉体存在的刑罚,因此从人性的角度是必须予以谴责的。[4]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那样,在纳粹主义的痛苦体验中觉醒的德国,人性的尊重作为时代性课题被许多学者所提起。文学史家、历史学家、政治家、法律家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因为在1933年到1945年期间,法是对民族起作用的东西的全部这一理论被反复地宣传。据此,超个人主义的目的理念、否认人权的行为也走向了极端。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论,在战后的德国,成了澎湃而起的思潮。"纽伦堡军事审判规则及管理法"第10条规定了"对人性的犯罪",事实上以该规定作为根据的判决也得到了执行。1949年的《波恩基本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并且保护人权是所有国家权力的责任和义务。"1950年,科殷在他的《法哲学基础》中已经把人的尊严、人格的尊严排列到了价值顺序的最高位置。[5]拉德布鲁赫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从法哲学的角度阐述了"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他在1934年所写的《法哲学中的相对主义》一文中,就想给人的权利教义确立基础,在《法哲学入门》中最终完成了这一概念的本质判断,指出:"完全否认人权的法,不管从哪一个立场看,都是绝对不正当的法。"[6]这样,他认为保护人性即"人的尊严"才是法哲学至高无上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