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0 17:28:57作者:未知
鉴于此,面对生存竞争的国际环境,梁启超把法治看作中国救亡图存之策,喊出
舍法治奚以为哉?[81]
关于如何实行法治,梁启超也提出了许多原则和办法。梁启超认为,法治需要以宪法为基础,与民权相联系,实行三权分立。他强调要加强立法,认为,"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立法权问题"为立国之大本大原,"[82]"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83] 还如,强调要保障民权,立法为民,并保证人民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从而把法治与宪政结合起来。他还假托古人,把古代的"啧室之议",说成是人民对政府的监督。[84]
梁启超关于政治体制和法治的思想颇为丰富,也较为复杂,值得深入研究。此不赘述。[85]
除梁启超外,还有一些著名学者对法治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章太炎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人物之一。[86]他指出,
铺观史籍,以法律为诗书者,其治理必盛,而反是者其治必衰。[87]
而且,他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淡出于当时的政治争论,指出,"共和之名不足多,专制之名不足讳",[88]主要在行法治。共和也不是事事循法,不一定就是"治道之正"。也因此,他推崇历史上坚持法治的政治家,如商鞅法不阿贵,秦始皇在用人、赏罚、施刑等方面严守法治,憧憬"明主"和"贤相"的治理,认为"中国所患,非刑重之失也",而在于行法不当。[89]
值得注意的,还有胡适的观点。在学术史上,胡适的学术观点是比较一贯的。比如对"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和实用主义的执守。在人权、法治和民主问题上,胡适的观点也基本上不因政治气侯和自己地位的变化而改变。胡适在1929年的时候撰文认为,孙中山在民国十三年以后放弃自己的约法思想,只讲军政和训政,由国民党和政府来训练人民,这是不相信人民有在约法和宪法之下参与政治的能力:
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制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制裁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
我们不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法的政府才配训政。[90]
胡适认为,"抛弃党治"、"公开政权",建立多党制民主是实行宪政的唯一途径。
就总体而言,关于法治体制和原则的具体论证,大都打上了那个时代的强烈烙印。尤其是言说之时 "足将进而趑趄,口将言而嗫嚅"的顾虑与犹豫,良可叹也。
尾 论
现在,让我们总结一下本文研究变法思想与法治问题的几个维度。
一是华夷之辨与本末之辨。通过这个维度,我们看到的是,打破了闭关锁国的中华帝国惟我独尊的梦幻,认识到西方强大之本在政教,而不在技艺,中华帝国不仅在技艺上落后了,而且在政教上也落后了,进而在时代定位的意义上认识到:中国不仅在技艺而且在政教方面都要向西方学习,以跻身于当世文明之列,法治则被看作当世的先进文明的一部分。但是,这种从华夷之辨到本末之辨的进路是很容易遮蔽或忘却法治之本的,所以,还必须继续深究本中之本末。
二是专制主义与自由主义。通过这个维度,我们看到的是,民主政治被当作文明政教之本,议会制度受到推崇,自由、人权、平等这些与民主相关联的自由主义价值原则受到欢迎,而中国的传统政治受到激烈的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传统的儒学原理和法治主义接受的更多是无情的政治批判,而非理性的学术批判。不过,在政治批判的过程中,又通过对自由、平等、权利等概念的阐发和关于法治理论的探讨,触摸到了自由主义的法治价值。这可谓找到了本中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