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2)
更新时间:2006-01-21 12:08:44作者:未知
在实践中,原产地名称权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使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是有根本区别的。禁止权,既包括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不具备特色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的禁止。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
根据TRIPS协议对产品原产地的定义,一种产品的特色必须“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方可确定为原产地。而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涉及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特定地域内与自然资源密切相关的产品。从历史渊源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随后逐步扩大到葡萄等其他农产品、加工品和工艺品。然而,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所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中,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特别是酒类、饮料和各种食品)一直占绝大多数。因此,可以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欧盟有原产地域保护产品1000多种,其中大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有23种,其中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槟酒、干邑酒等)占大多数。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办程序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要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须经过“申报”、“审核”、“公布”、“实施”四个法定阶段。
1、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注册登记。” 因此,申报是必经的手续,是第一步。在申报时,申请人须向该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者包含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质量特色及与地理特征的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情况的说明。申报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还须提供产品生产者简介,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2、审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在接到手续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人员到当地调研,并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进行审查、核实,若合乎要求,即上报质检局,予以批准。若不合要求,可予以否决,或让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另行申报。
3、公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以公报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4、实施。经公布的“原产地名称”,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申请人才可以正式使用,并得到国家相应的保护。
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协议
1993年,关贸总协定(GATT)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rigin)。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我国从20世纪末期开始重视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问题,陆续参加了四个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它们是: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近10年来,我国认真地履行上述公约与协定,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
(二)法国与欧盟的法律与法规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国家。早在1935年,法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开始对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行的《原产地名称法》是1966年修订的。该法规定了以司法和行政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法院的裁决不仅针对当事人,更针对该地区的所有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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