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1 11:16:56作者:未知
美国假处分启动得较早,而且有发现制度和略式判决制度。日本只能在侵害行为被认定以后而进行和解劝告。这种劝告的内容,与停止侵害命令不同,多是考虑对被告方带来的不利影响而要求改进设计或者支付使用费。
五、日本专利法所面临的新课题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了解到,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专利制度。而且,通过长期地磨合,该制度与其产业发展和其它法律制度已经融为一体。特别是最近的修改,使得日本专利法走到世界的前列,也更加国际化。但是,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一个世界性的命题,日本专利法也不例外,同样面临一些新的课题。[17]
首先,现行修改法案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如对审查请求期间的规定,专利审查期原来是7年,最近修改为3年。7年有7年期的文化,3年有3年期的文化;7年期的是改良文化,而3年期的是创新文化。企业的技术开发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从长期的视角出发而进行5年甚至10年后都有用的研究型技术开发;一是预定在经营上使用的制品采用型技术开发。前者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而且对开发实用的可能知道得比较迟,这样就有可能使开发最终流于放弃,但是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必须进行这种尖端技术的开发。这样7年的审查期间对研究型的技术开发是有利的。而探求文化对专利制度的影响就不仅应该关注专利文化,还必须考虑文化的整体,民族意识。另外,在目前超越时代的技术开发中,越是先于时代的技术就越难以评价,而要求对其及早做出审查请求则会带来更多的浪费。美国采用的是先发明主义,没有申请公开制度,而在申请期间,可以对后续改良发明申请追加。那就是说,仅就专利审查期的修改,就涉及到原有的制度基础、国民文化和科技发展等问题,这都是如何协调新法案与社会发展的问题。
其次,其它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问题。例如,关税法是对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事前抑制作用的。但是,通过海关虽然可以轻易认定侵权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但对于专利,海关却很难认定。美国设置了特别行政机关--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来阻止有专利侵权的产品的进口。这方面,日本面临着如何加强对进出口中专利侵权行为的防范与打击。
再次,相应的机构设置与司法问题。美国实行职业专利政策,离不开其专利法院所发挥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统一判例方面。韩国最近也设立专利法院,允许没有审判员资格的专利厅审查官也可以参加诉讼。同时,鉴于专利诉讼的技术性与专门性,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另外,通过引进鉴定制度、设立特别的辅助机构(如美国是法律书记官lawclerk),也可以促进专利司法制度健全起来。在日本,虽然有调查官制度,但仍有诸多可待完善和健全的地方。
又次,关于标准化与国际化问题。以往,处理专利问题使用的标准是物的标准;现在,与信息通信相关,流行使用的是系统的标准,而在系统的标准中,每一个标准都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权存在。这就引发了标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调和问题。那么,在日本这样一个国家实施职业专利政策是否适宜?职业专利政策是为了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国内产业如果不能创造出知识产权,实施这种政策是否会使国家陷入悲惨的境地?是否会使得技术革新强的国家利用日本的审判,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这也是在新一轮信息和生物技术竞争中较之欧美显得有些滞后的日本也不得不考虑的。因此,今后作为国家技术政策和强化产业技术竞争力政策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化活动,也应该纳入国家政策的范围。在产业、学界和官方联合提携的体制下,积极实施,获取专利。"只有加强这种标准专利,才会与欧美具有同样的竞争力。"[18]当然,并不是技术越先进就一定能成为世界标准,还必须进行一些游说活动。企业在树立专利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这种标准化意识。
最后,专利领域的扩张问题。在美国,经营方法、生物专利、金融派生商品和风险管理等都可以申请专利,在日本该如何处理这种申请,还有待探讨。如果不追随美国的做法,则很难进行交易。另外,网络上的商务专利一旦作为美国专利获得,是否会使网络上没有国界的商务交易消失?这又是一个全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