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4)
更新时间:2006-01-21 12:08:00作者:未知
1、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方式。我国在已公布实施《商标法》的基础上,于1995年3月1日公布实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原产地的概念,并从那时起开始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至今已有9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申请150多件。其中,仅2001年就受理49件,核准注册23件。近几年来,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量呈上升趋势。申请注册原产地商标的产品涉及水果、茶叶、酒、矿物、陶瓷制品等十几个品种,如:库尔勒香梨、南丰蜜橘、绍兴酒等。
2、登记注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方式。我国参照国际相关制度体系规范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要求特定地区的相关企业对特定产品申请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经核准后,给以保护。同时要求:“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与特色”。为此,又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规定。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还进一步将产品原产地域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域命名监控结合起来,使保护更为全面、有效。经过五年多的积极试点,截止2004年6月,我国已对绍兴酒、宣威火腿、镇江香醋、茅台酒、龙井茶、文山三七、宣纸、蓝田玉、武夷山岩茶、水井坊酒、高邮鸭蛋、蒙山茶、昌黎葡萄酒等162个地区的162多种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有1200多家,涉及保护产值达1000多亿元。最近,又有许多名、优、特产品(多数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陆续申请和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联合国粮农组织:《农业多边贸易谈判资料手册》,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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