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对西方法学的影响(2)
更新时间:2006-01-21 15:09:32作者:未知
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由此推出了古典理性主义自然法和人本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上帝即便不存在了,自然法仍将存在。古典自然法学家要求以理性的力量支配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认为只有理性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理性展示了什么是人类的正确行为方式和终极追求。在观念上将人置于神和自然之上,确立了植根于人的理性的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的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突出人的理性是人类对人的尊严、人格和价值的一种本能追求的渴望,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第一要求。正是这种理性法使得西方的法以关怀人、尊重人为法的第一要素。罗马法素有“成文化了的理性”之说。近代资产阶级立法者基于这种理性主义法观念,创立了一整套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治社会模式。提出了一系列普遍适用于商品社会的法制原则,使得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法系最终确立。也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宏伟的法理念导引下,西方人以理性主义的眼光认识法、解释法、追求法和创造法。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不仅在宏观上指导着西方国家的立法和法的实施,而且在微观上还直接成为国家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的依据,它为法律作用的发挥开拓了广阔的天地,支撑着人类的精神世界和决定安排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这种理性主义精神激励着人类不断对法律进行探索,追求一个更深刻、更全面、更客观、更适合人类社会的真正的法。
三、小结
要让人们都知道:法不仅意味着政治社会的治理方式,而且更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方式和生存价值取向。在利益冲突的社会,法是一套最具权威性的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和关怀精神属性,又具有政治社会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的应用属性。它揭示了一种理性精神,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为确保人类美好愿望的实现,理性要求法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遍原则,必须居于统治地位,奉为社会的最高权威。
柏拉图认为人的理性在人的组成部分中是最为高贵和不朽的。亚里士多德说过,“人的最大幸福是对理性的沉思”。康德也说:“人自身实在有个使他与万物有别,并且与他受外物影响,那方面的自我有别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4]。人类理性具有不断重构的爱好,怀疑与批判是理性主义精神核心之一。西方学者弗罗姆强调:“在历史上理性怀疑是现代思想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西塞罗也早就告诫世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西方法学正是由于对法律的批判态度和批判传统在历史上曾极大地推动了其法制的发展。以理性的眼光冷静地审视立法者们的成就,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梁治平 《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爱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李可 罗洪祥 《法学方法论》贵州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法)罗狄-刘易斯著 管震湖译 《笛卡尔和理性主义》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