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1 14:59:45作者:未知
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概括,而没有抽象概括就没有理论。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
、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二千余年依然颠扑不
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中国现今立法的一个问题是: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
出规定,有时不到十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剧烈有关,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
次的理论研有关。“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
到一些启示。
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
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
。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
律解答权”。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
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Papinianus)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
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
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中国立法中理性主义的增强也是和法学家更多地参与立法活动分不开的。有些法律是委托法学家起草的,其
他则是反复听取法学家的意见。当然,法学家也有他们的局限性。像罗马法那样甚至可以把著名法学家的著
作视为法律依据,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是不可仿效的,但在中国的政治和立法活动中,法学家的地位仍是一
个需待解决的问题。没有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就不能真正实现立法从经验到理性的迅速转换过程。
注释:
* 本文原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收录于杨振山教授和斯奇巴尼教授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
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版)。本文为作者于1994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民
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所作学术报告。2000年2月再收录于《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4页。
2,[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15页。
3,[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15页。
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9页。
5,《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
6,梅因:《古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