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11)
更新时间:2006-01-21 18:01:58作者:未知
以《明治宪法》为代表的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确立和巩固了以天皇制为核心的日本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确保了中央集权国家的稳定,对维新成果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这是日本从封建割据走向统一和资本主义近代国家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则日本难免会沦为象印度、印尼和其它殖民地国家的地位。
2.对治外法权的收回起到重要作用
由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实力迅速得到增强,现代化的军事力量的建立也得到有力的支持。
到日俄战争前,军事力量已经发展到13个师、平时兵力15万人、战时兵力60万人的规模;1906年,更扩大到19个师、平时兵力25万人、战时200万人;海军将由1903年的舰艇148艘、25.3万吨,增加到1912年末的179艘、53万吨。这样一支近代化的国防力量,是国家独立的坚强保障,治外法权的收回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随着明治宪法的颁布,西方列强完全可以认为这时的日本已在文明的国际礼让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再需要治外法权,不再允许对其主权的其他侵犯。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日本人在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之后,1894年终于说服英国和美国在五年之内结束其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1894年7月16日同英国签订了《日英新约》,即《日英新通海航海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提高部分海关税率,大致除掉了不平等条约的枷锁。《日英新约》的签订,在日本外交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同年,日本依靠其近代军事力量赢得了对清帝国的绝对胜利。从此以后,不再有任何理由将日本看作是一个劣势国家,其他列强也步英、美之后尘,很快放弃了他们的特权。到1899年时,日本已获得对其国土上的所有外国人的法定裁判权,成为亚洲第一个砸碎西方控制的锁链的国家。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在法律上层建筑错位严重时期(“鹿鸣馆”时期),日本虽然致力于条约修正,但却未能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相反,在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进行初步纠正后的1894—1899年,随着日本国家实力的增强,近代化军事力的建立,日本终于修正了所有不平等条约,收回了全部治外法权。
近代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典)在此过程中所起到的直接而重要作用也不可忽视,昭和时期的日本学者指出:“明治民法法典的重要,不仅因为它是——还因为其制定是为在明治时代日本最大事业之一的治外法权的废除作出了巨大贡献的法典,是在日本史上具有极其重大意义的法典”
3.推动和促进了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建立和高速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也必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日本法律的近代化也强有力的支持了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日本明治时期经济发展的最大特征,就是其发展的速度与西方各国相比非常迅速。1874至1890年日本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2.1%,而英国则为1.7%,美国为5.2%,法国为2.1%德国为3.5%。
1895至1900年间,日本棉纺厂拥有的纱锭,从58.1万个剧增为113.5万个,6年间翻了将近一番。同期棉纱产量也由38.4万捆增至64.7万捆。随着产量的扩大,出口也跳跃式递增。1895年出口量还不到1.2 万捆,而到1900年已达20.9万捆,占生产量的32.3%。与此同时,棉纱进口数量不断减少,即由1895年的近5万捆锐减至1900年的3.1万捆,从而从根本上扭转了棉纱进口大于出口的状况。
1900年仅机械机器和金属冶炼两个部门的民营重工业企业已达619家,拥有职工数为66467人。到1905年,日本煤炭产量已由1896年的506万吨增为1164万吨,1911年又上升为1568万吨。其中工业用煤达478万吨,比1905年增长45.7%。这标志着作为工业主要能源的煤炭工业已完全建立起来。自1901年至1910年的10年间,日本生产的铣铁、钢锭和钢材累计已分别达到10.7万吨、100.1万吨和65.2万吨。在造船工业领域,发展之快尤其令人瞩目,无论是建造吨级还是建造技术,均已达到当时的国际先进水平。1897年日本新建轮船总吨位达1.2万吨,1901年又增至3.2万吨,首次超过进口船舶。1907年下水船舶总吨位又达到6.6万吨。1898年日本已能建造6000吨级的大型轮船,1908年两艘万吨级的轮船--“天洋丸”和“地洋丸”相继竣工。数年之后,又建成排水量2.7万余吨的巡洋舰“雾岛”,从而挤进了世界“造船大国”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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