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8)
更新时间:2006-01-21 18:01:58作者:未知
迫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明治政府承诺以明治二十三年(1890)为期召开国会,因此不能不开始认真地进行制定宪法的准备工作。为了确保天皇在立宪中的超然地位,对宪法蓝本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1881年(明治十四年)7月,曾经与铁血宰相俾斯麦会面的岩仓具视在意见书中说:英国式的宪法不适合日本国情,许多地方应该向普鲁士宪法学习。政府于1882年3月派遣负责起草法案的伊藤博文等人再度出使欧洲。经过一年多考察,伊藤等人在充分比较分析欧美国体和司法的基础上,结合日本的实际状况,向国内报告了政策建议,明确了仿效带有明显封建君主立宪制色彩的德意志帝国为蓝本,建立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方针。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该宪法大量抄袭和照搬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1和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一本典型的钦定宪法。在第一章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以天皇制为中心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一体制下,天皇超然于法律之上,神圣不可侵犯。而内阁须向天皇负责,议会则形同虚设,天皇如同封建时代权力至高无上的君主。
至于公民权利,必须服从德国式“法律限度”原则,公民的各项权利是在法律框架内被给予的暂时的权利,天皇制政府有权根据现实需要,以简单的立法形式撤回宪法给予公民的权利,“天赋权利”在《明治宪法》中根本就不存在。《明治宪法》的颁布、实施,也确立了其他法律的基调,即以维护天皇制为中心的君主立宪政体,并与之相适应。
就象明治维新本身一样,1889年明治宪法的性质也很难说清,它究竟是一部革命的资产阶级宪法还是一部反动的封建宪法或者是两者的妥协?但从明治宪法对日本明治社会的影响似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明治宪法是西方政治技巧和日本政治现实的巧妙结合。
(2)它妥善处理好了天皇和国家、天皇和政府、天皇和人民、以及君权和民权的关系。
(3)最后,本文认为,不应把明治宪法看成反动的宪法,一方面它保证了统治阶级的固有权力,加强了保守的政治和社会的价值;但同时也确立了日本宪政的基础,规定了日本走法治国家的道路,天皇的权力或多或少要受到宪法制约。
总之,明治宪法基本作到了与国情相吻合,满足了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国家政体。为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建立、发展铺平了道路,并奠定了近代以法统治的基础。
2.民法典的错位与纠正
日本民法典分为旧民法典和新民法典,这一旧一新的民法典本身就反映了经济基础对错位的法律上层建筑的纠正。
编纂《民法典》的目的,就是要使日本具备与西方列强交涉以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基本法律条件。由于欧美各国认为日本如不具备近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则不可能解决外国公民在日的法律地位和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以此为由拒绝交还治外法权。因此日本政府制定民法的的急迫心情是可想而知的。江藤新平在命令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时甚至指示:“尽快的翻译,有误译也无妨”。1
在“外交优先”的口号下,旧民法典的编纂急功近利,采取了对法国民法典的“抄袭式移植”,并未认真研究如何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出现与经济基础错位的现象在所难免。
从1870年太政局民法会议设立开始,日本政府就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进行民法典编纂。1873年法国法学家布瓦索纳德(Gustave Emile Boissinade)受聘到日本,参与明治政府的各项立法活动;1880年日本政府在元老院中设立民法编纂局,布瓦索纳德(Gustave Emile Boissinade)被邀请编纂民法典的财产法部分。
1886年8月,“外交优先”主义发展到了高潮,民法典的编纂竟然划归外务省下设的“法律调查委员会”。后因国粹保存运动兴起,井上馨被迫下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才于1887年11月回到了法务省。1890年民法典草案经内阁审议公布,并决定于1893年1月1日施行,这部民法典史称“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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