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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统一命题大纲

更新时间:2006-03-09 00:00:00作者:未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 “法学概论”(0040)课程的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一)课程性质

    “法学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类专业(专科)的一门基础课程。能促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专业的应考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素养方面为学好各类非法学类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法学概论”也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这些知识都是培育和检验非法学专业应考者的法学素养所必需的。

    (二)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概要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

    2.概要地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3.概要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包括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

    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明确学习法学的重要意义和学习法学的方法,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法律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

    第四章: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六章: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法,继承权,人身权,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些重要规定。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五章: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行为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八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以及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诉讼和诉讼参加人、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证据、行政诉讼参加人等重要制度和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章:国际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组织等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方法和渊源,以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一)命题标准

    “法学概论”课程是非法学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必修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课程的专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二)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5年5月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2005年版)为依据,以《法学概论》(吴祖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教材为命题范围。

    (三)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法学概论”,需要有一些必备的相关知识,如哲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以及一定的历史学知识等。学习法学概论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将识记、理解、领会与分析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理解和分析能力。命题中,要体现既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测试分析能力的原则。

    (四)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2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法学概论”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

    (二)考试内容结构

    试卷内容以第1、2、3、4、6、9章为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第5、7、8、10、11、12、13、14章为次重点,其分值比例约占40%.《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已明确不列为考核内容的不作试卷内容。

    (三)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占30%左右,“领会”占30%左右,“应用”占40%左右。

    (四)试卷的难度结构

    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分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5%左右,“中等偏难”占35%左右,“难”占10%左右。

    (五)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为做好 “法学概论”(0040)课程的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一)课程性质

    “法学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类专业(专科)的一门基础课程。能促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法学专业的应考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素养方面为学好各类非法学类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法学概论”也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其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各个主要部门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这些知识都是培育和检验非法学专业应考者的法学素养所必需的。

    (二)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概要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

    2.概要地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

    3.概要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包括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

    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明确学习法学的重要意义和学习法学的方法,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一章: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法律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法律的渊源和分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

    第四章: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发展历史,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六章:我国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法,继承权,人身权,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九章: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些重要规定。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五章: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行为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八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以及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诉讼和诉讼参加人、证据、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证据、行政诉讼参加人等重要制度和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章:国际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条约,外交和领事关系,国际组织等基本知识和理论。

    第十四章:国际私法的概念、性质、调整方法和渊源,以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一)命题标准

    “法学概论”课程是非法学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必修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课程的专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二)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5年5月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2005年版)为依据,以《法学概论》(吴祖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教材为命题范围。

    (三)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法学概论”,需要有一些必备的相关知识,如哲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以及一定的历史学知识等。学习法学概论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将识记、理解、领会与分析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理解和分析能力。命题中,要体现既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测试分析能力的原则。

    (四)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20%.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法学概论”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

    (二)考试内容结构

    试卷内容以第1、2、3、4、6、9章为重点考核内容,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第5、7、8、10、11、12、13、14章为次重点,其分值比例约占40%.《法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已明确不列为考核内容的不作试卷内容。

    (三)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占30%左右,“领会”占30%左右,“应用”占40%左右。

    (四)试卷的难度结构

    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分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5%左右,“中等偏难”占35%左右,“难”占10%左右。

    (五)试卷的题型结构

    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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