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11-26 22:20:31作者:李祖华
207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真题解答参考答案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祖华
土地项目管理审查内容
1、界定阶段
项目的界定直接影响项目是否能够实施,因此在界定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要求统一思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着重分析:一是要不要整理;二是整理的范围;三是有哪些重点难点的问题需要解决。
(2)提出申请,到有关部门了解整理区是否符合各种规划。
(3)划定项目区范围,对项目区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测绘,统计整理区各地类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土地测量单位的选择应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
(4)项目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界定的项目区土地被移作他用。
2、计划阶段
计划阶段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可行性研究完成项目的立项。为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做好大量的工作。
(1)要对项目管理者进行构思确立,因为每个项目区地理位置的不同性,决定了项目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员的不同,因管理机构的选择性使项目管理者构成发生变化,因此,对每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者要进行选择(主要指监理单位的选择和随项目区所辖的乡、村变化而对管理者进行的选择)确立。
(2)要做好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因项目实施内容与政策处理关系密切,若政策处理得好,实施内容能按计划完成,若政策处理不好,则计划会落空,因此,政策处理能否到位,将直接影响项目能否可行,直接影响施工的进度。政策处理的工作可以按以下原则分工:项目区本村范围内的政策处理由村一级组织负责;涉及到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由乡(镇)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由国土资源局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项目建设确实需要拆迁补偿和损坏赔偿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标准,由村一级申报,经乡(镇)一级审查,县级国土部门认定,按政策和标准给予补偿。
(3)专业内容的筹备工作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①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村里的要求,通过乡一级政府确认,按土地利用的现状,通过土地的勘察、测量,计算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为可研编制提供依据,落实编制人员或单位,编制出可行性方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项目的立项与否。 ②项目确立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申报的程序负责申报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公告制以增加项目建设的社会透明度,也可增强群众监督的力度,避免暗箱操作。 ③由实施管理者通过招投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涉及的每个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地形地貌特征,将规划设计返回到各村进行讨论修改,确定后进行投资预算,分解到以村为单位,并根据规划和预算,由乡(镇)组织,按标段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过招投标管理机构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参加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名单位的资质。标段以行政村为单位。 ④由项目实施管理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 ⑤加强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编制规范标准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款,由项目实施管理者与测绘部门签订测绘合同;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理合同。由项目实施管理者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⑥加强权属的管理:各村根据土地整理区的范围,按权属面积登记造册,并作为权属管理的依据,整理后有权属变更的,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相对变更(指集体土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涉及到插花地需在村与村之间调整的,由乡(镇)负责协调,涉及到乡(镇)与乡(镇)之间需要调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调整。以确保所有权或使用权者的利益,防止产生因土地整理而引起的土地纠纷。
(4)确定投资方案和项目建成后获得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加强指标管理。按“谁投资谁获益”原则进行指标分配:一是由县级财政全额投入建设的项目,获得的指标全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管理;按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批准使用时收取的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全额给财政;二是由乡(镇)级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入建设的项目,获得的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该乡(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非农建设项目审批需要使用指标时优先安排,若不需使用该指标或指标有多余时,可以通过经济杠杆调剂给其它乡(镇)或县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三是由县(市)级财政、乡(镇)级财政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合作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的指标可按投入的比例进行指标分配,或通过经济杠杆进行分配,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管理安排使用。
(5)加强新增耕地的管理:通过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也可由村一级集体组织,在补足建设中占用的耕地使用权者的面积后,集中承 包给经申请的承包者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