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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是否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6-01-09 00:00:00作者:未知

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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