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士光电有限公司简介
2022-11-15
更新时间:2006-07-07 00:00:00作者:未知
1、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2、挪 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归个人进 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4、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 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4、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10万元以上的。
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的。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