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22-11-06 02:33:00作者:网络
公文决议写作范文(精选4篇)
××××:
张××,男,××岁,党员,19××年参加工作,现为××仓库保管员。二零××年二月十五日夜,张××在值夜班时违反工作制度,酒后吸烟,熟睡后酿成火灾,直接造成货物损失价值达一万余元,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张××身为公司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熟视无睹,上班期间抽烟喝酒,玩忽职守。为严肃纪律,教育其本人及广大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张××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罚款七百元。
希望广大职工引以为戒,严守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省农资公司
二零××年×月×日
,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年×月至××年×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当事人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
住所:
主要负责人:
当事人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
住所:
主要负责人:
当事人三:
身份证号:
当事人四:
身份证号: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及李琳、段兴蓉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同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存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李琳时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综合部经理,段兴蓉时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照片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年修正版,下同)第84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第17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支公司华阳营销服务部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李琳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对段兴蓉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保监发〔20xx〕212号)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开户银行:
账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xx年9月23日
现有分厂XX车间员工,于20xx年7月4日至7月12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8天,并前有上班时间睡觉,不服从车间主任工作安排,并与之争吵。在20xx年8月13日上午8点左右,跑到厂长室不听厂长善意规劝拍桌子大吵大闹。此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给工厂的正常工作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为严肃厂纪厂规,经厂部研究决定对Z作出开除处理。请全厂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分厂
20xx年XX月XX日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