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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参考[推荐阅读]

更新时间:2022-11-10 18:20:07作者:未知

第一篇:县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参考

县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参考范文

自治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宁价监发〔xxxx〕x号)的文件精神和x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贺经改通〔xxxx〕xx号)的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1.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xxxx〕x号)和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xxxx〕x号)等规定。

2.依法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转嫁成本,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增加企业融资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

3.重点关注商业银行房贷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配比承兑汇票的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的行为。

4. 房屋再次抵押登记费的执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组成人员及重点检查单位

为确保此次检查顺利开展,成立商业银行收费重点检查领导小组,县价格监督检查所所长徐轶农同志为组长、x同志为成员。

此次检查的对象是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的xx农村商业银行、xx回商村镇银行、x银行x支行的各类收费行为。

  三、检查基本情况

通过检查,各类收费均能按照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制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重点核查了房屋再次抵押登记费的支付情况:xx农村商业银行xxxx年抵押xxx人次,支付抵押费xxxxxx元,xxxx年上半年抵押xxx人次,支付抵押费xxxxxx元;xx回商村镇银行xxxx年抵押xxx人次,支付抵押费xxxxx元,xxxx年上半年抵押x人次,支付抵押费xxxx元;x银行x支行xxxx年抵押xx人次,支付抵押费xxxxx元,xxxx年x-xx月份抵押xx人次,支付抵押费xxxxx元。均与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出的房屋再次抵押费相一致。

  四、存在的问题

(一) 在检查中发现房屋再次抵押登记费未能及时给用户支付,个别支付时间推至一两个月才完成。

(二) 有些用户不清楚房屋再次抵押登记费是由银行支付的,名称往往开成用户名称,没有开成贷款银行的名称,报销时再次更换名称,有些用户嫌麻烦干脆不报销了。

  五、几点建议

  (一)加强商业银行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

(二)延伸检查范围,对国有工商、建设、农业银行和交通、招商、中信等股份制银行进行收费检查。

  (三)重点核查房屋再次抵押登记费的支付执行情况。

第二篇:银行服务收费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XX商业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

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按照省社《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辽银监发[2015]18号)文件要求,合规收费标准,纠正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我行积极的进行合规收费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认真自查

接到省社通知后我行迅速成立了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相关各部室为成员的服务收费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分工职责,统筹安排,依据辽银监【2015】18号文件的服务收费相关自律制度,有序开展服务价格目录调整优化、不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清理,对照检查具体内容,细化自查工作方案,对我行的服务收费情况认真开展全面自查。专项清理工作小组

组 长:XX 成 员: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会计部、个人业务部、电子银行部

二、自查内容

按照省社、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合规收费标准,对我行各分支机构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自查。

1、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业务收费项目,通过在营业厅内悬挂公示牌的方式,严格按照省社网站上统一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严禁擅自变更价格和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及时发布收费价目信息,做到各项收费服务“明码标价”,使金融消费者实时充分了解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相关内容,从而能够行使自主选择权,使银行收费服务价格不再是“雾里花”、“水中月”。

2、组织员工对照收费标准自查,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

在省社规范化的收费标准的参照下,为确保无误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以便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我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员工完成相应的学习。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针对此次自查工作,我行还成立排查小组,包括凭证翻阅整理、安排专人复查,在整个服务收费自查工作中,经过层层复查,未发现不合理收费行为,切

实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服务价格表中的规定执行,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

3、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升服务品质。

银行机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是目前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只有从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入手,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水平,使服务收费水平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率相匹配,才能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才能让客户愿意且乐于付费。

三、自查总结

通过检查,我行各分支机构均能够严格按照《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上级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严格贯彻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的各项要求,无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以及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收费价格项目表会计核算收费项目共计83项,我行收费项目17项,不收费项目66项,无违规收费项目。当前我行内发生的业务收费项目有:一是存折(单)书面挂失手续费,标准为5元/折(单);二是存折跨地级市辖取现,标准为每笔按取现金额的5‰,最高50元;三是现金存入跨地级市辖存折(单),标准为每笔按存现金额的5‰,最高50元;四是存折跨地级市辖转帐,标

准为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最高50元;五是存折(存单、银行卡)存款证明20元/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POS商户手续费、农信银手续费、结算手续费包括客户挂失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是微机自动产生,不存在乱收费、收费凭证串用乱用、收费不入账、同城不同价及随意收取客户费用现象。

四、下一步计划

此次的自查活动切实有效,虽然我行未发现收费不实的账务,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在以后工作中,我行将继续按照银监部门以及上级机构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做到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下,努力挖掘为广大客户进一步减费让利的空间,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在提升我行总体服务质量的同时,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第三篇:商业银行业务收费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并不断调高收费标准,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热议。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里增长了10倍。那么银行单方面调高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如何合理地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这些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收费 消费者权益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针对中间业务有收费行为。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这一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类中间业务等九大类。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现状

1.收费项目繁杂,类多面广

关系到老百姓的服务收费业务中,主要集中在卡类业务的收费,如开卡、卡挂失、密码挂失、存折挂失、待发工资等。以及汇款业务,如异地汇款、转帐支票和个人支票等收取一些手续费。其余票据结算业务等也在收费的行列。储蓄和外汇业务中,汇款、运保费、异地托收、个人支票、外币旅行支票、票据托收、存款证明、国债提前兑付、保险箱都在付费之列。各个银行的收费情况根据其服务种类不同而不同。

2.政策标准不一,难以落实监管

随着银行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新产品层出不穷,由于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政策不明确 , 除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统一出台了部分收费标准外,各商业银行总行、省分行、二级分行甚至所属分支经营机构都出台了一些收费规定,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各银行间收费差异较大的现象,甚至同一银行不同地区不同分支机构间也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由于政出多门,给社会公众及物价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地方物价局之间的收费纠纷时有发生。

3.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浮动随意

近年来,各家银行之间围绕资产、负债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服务作为维系客户的手段,往往成为附属品,而贬低甚至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服务收费标准与规定形同虚设,免费服务比比皆是,加上管理水平较低,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水平普遍较低的现状。

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从长远来看,作为一种商业化经营,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是大势所趋。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性,在对一些面向普通公众、涉及面较广的业务实行收费时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因此收费要特别慎重。一些银行在单方面提高业务收费时,往往都会将缘由推到“成本”身上,但对于导致收费上涨的这些成本因素,公众们并不了解。所以金融行业性自律机构可以针对收费行为发布统一的业务指引,也可对某些涉及公众利益的收费行业进行价格听证,对其成本核算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性质的收费应当征询消费者的意见及建议并且告知消费者可能将要支付的费用情况,而消费者也具有选择其服务的权利。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订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而现在仍然有许多家银行做不到这一点。尽管众多银行业人士对储蓄卡收年费也达成共识,但各银行在收费时似乎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客户的知情权。

三、关于银行收费权

1.从立法方面来看,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体系的规定不完善、对定价权规定不合理并且法规效力低,存在法律漏洞。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行使不充分和滥用的现象并存。

从法律制定的程序来看,《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不冲突。《商业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对商业银行各方面的规定,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是关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这个方面的规定。

但是《商业银行法》是国家法,且修订版于2004年初生效。而《办法》是由银监会和发改委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于2003年10月1日生效。因此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依照《办法》来制定的价格,本身就是一个与国家法相抵触的,无效的依据。除此之外,《办法》违反《宪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限制了公民权利。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然而《办法》却仅仅是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收费权利,作为市场交易的另一方储户或者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体现。作为法律制定机关的发改委、银监会是执行国家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部门,应当站在公共的立场制定规章制度。

2.银行在未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增加收费项目,是单方面修改格式合同,是违约的体现。从市场交易行为过程来说,商业银行和储户的存取款服务就是一个交易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约定的交易条款和方式。存折和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长期存取款合同,双方签字后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履行义务。单方面变更合同就是违约或者侵权,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已经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实际上侵害了储户的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以及知情权。

四、如何完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1.制定收费项目和价格时应征求消费者意见

银行制定收费项目和价格,应该有一个听证的过程。根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听证或者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

2.提高服务质量

“以质论价”是市场交易中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银行服务定价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商业银行向社会公示服务价格的同时,就隐含了客户对其服务的期望需求,而这种隐含的期望和需求的满足程度就构成了客户对银行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及对银行服务价格的认可度。

3.增加同行业竞争

现在的银行间竞争不充分的,这就容易导致主观因素过强。导致各银行随意定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篇: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沛县物价检查分局第一检查所

根据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认真开展全市涉农价格与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徐价检[2010]36号)文件精神和沛县物价检查分局的统一部署,我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始终以“清费、治乱、减负”为着力点,深化价格改革,加强收费监管,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精心安排、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0日至4月30日,我们共出动检查人员21人次对所辖规划、国土、计生、教育、有线电视5部门15家单位2009年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主要是调查收费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是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乱收费;

(三)是否搭车收费;

(四)是否乱摊派;

(五)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是否只收费不服务;

(七)是否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

(八)开具的收费票据是否规范;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主要问题

近几年,通过对涉农收费行为的不断规范,以及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农收费行为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没有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 1

投诉电话等。

(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及时。对于已经降低、取消、停收的收费项目,个别单位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不够清楚。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责令收费单位设立公示栏(牌),公示收费相关内容;对于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晓之以法,分析利害关系,督促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敦促收费单位对执收人员加强引导,培养认真、负责的态度,规范地开具票据。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我们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和廉洁行政的作风,以服务的理念和务实的精神鞭策和要求自己,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维护了我们物价队伍的良好形像;并坚持以清费减负为中心,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清理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净化和优化农村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招商引资大局,为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做出贡献。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第五篇:商业银行参考选题

参考选题

主要内容涉及戴国强主编的《商业银行经营学》的内容,学生可在参考选题范围内进行选题写作(参考选题如下所示),亦可自选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等进行写作。

1、国有商业银行组织制度模式选择

2、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的现状分析

3、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与控制问题

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比较分析

5、我国次级债市场的发展现状

6、商业银行资本家优化方式和补充渠道分析

7、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分析

8、简析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9、中国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创新

10、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1、我国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发展的趋势分析

12、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1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

1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15、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状况与趋势

1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差异化研究

17、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18、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与反洗钱问题

19、对某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财务分析

20、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现象的分析

21、存款准备金率的降低与商业银行的发展

22、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能力的影响

23、银行再造的策略分析

24、拓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若干思考

25、国内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比较

26、中外银行并购的现状、原因及比较分析

27、商业银行损失准备制度的探析

28、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分析

29、谈谈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的影响

30、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