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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案件用)

更新时间:2006-03-10 00:00:00作者:未知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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