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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超过6成志愿者期盼立法

更新时间:2006-03-24 00:00:00作者:未知

 

       近日,团广州市委进行的“志愿服务认知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成(61.2%)的志愿者认为很有必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志愿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前不久,团江苏省委志愿者工作部提交的《江苏省志愿者工作条例(草案)》,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的立法议程。该条例(草案)首次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并明确规定在招生和招收公务员时优先考虑优秀志愿者。

该法规的制定,赢得了很多人的赞赏,但也有人提出质疑。北京的顾先生担心该法规推出后,会不会让志愿精神变味儿,造成有的人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不纯。在正、反方的激辩声中,志愿服务立法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了公众关注。

近日,团广州市委对当地210多名志愿者进行的“志愿服务认知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成(61.2%)的志愿者认为很有必要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志愿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清华大学紫荆志愿者服务队的小刘告诉记者,目前社会上有些人对志愿服务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志愿者就是“不要钱的劳动力”。另外,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遇上意外,磕磕碰碰受点伤很正常,但通常都是自己掏钱解决的。

团广东省委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唐强表示,广东省作为全国最早推进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省份,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吸引青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和保障他们的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实效。但是目前条例中的一些政策保障和具体细则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比如条例中规定,志愿者在参与服务后,社会在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这些都是概念性的东西,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

唐强说,随着对志愿服务工作理解的不断深入,不少地方政府也在改善和加强管理。比如广东省中山市每年给志愿者提供50万元活动经费和两个公务员指标,广东省佛山市每年的投入也高达150万元。但总体来看,无论是在广东省还是在全国,政府对志愿服务关注和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

据了解,1999年广东省人大率先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近几年,山东、宁波、福建、黑龙江等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面对全国青年志愿服务行动的迅速发展和志愿组织的不断壮大,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的地方立法有很多规定不统一,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来规范、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关部门正在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争取为志愿者服务社会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并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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