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3-17 00:00:00作者:未知
新闻原文:
法官的考核不再以结果而是以“行为”论英雄。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池强透露,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有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
“错案追究”影响独立审判
近年来,一个法官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被撤销都可能被视为“错案”受到相关惩罚。“错案”数超出当地法院制定的标准,该法官的奖金福利、“评先进”的机会就有可能没了,甚至有希望被升职的法官,也会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错案界定模糊和不确定,容易导致惩戒的随意性!”池强认为,这种“错案追究制”往往导致法官在审案时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而心存顾虑,损害了法官应有的独立性和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一中院废除“错案追究制”主要是因为部分法官要避免自己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就不得不在案件没有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关”工作,为求得自己的裁判被维持而不得不迁就于上级法官的指示甚至暗示。
“错案追究”损害当事人利益
我国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再审后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时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中院副院长肖龙认为,这是诉讼审判中最精华的部分,是理性反思和追求公平公正的表现。
当事人因为渴望胜诉而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法院,下级法院的法官则为着避免或减少“错案”而向上级法院施加影响,上级法院经常要顾及下级法院法官“面子”和“错案指标”,在最小范围内修改原审的量刑判决。
肖龙认为:“错案追究制不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的公平。”
司法行为考核符合法官管理
从结果考核到从司法行为上的考核,池强称这是让法官队伍既能得到科学、规范、严谨、有效地管理,又能为法官营造宽松的、人性化的、受到充分尊重的环境氛围,也是一中院近年来在法官管理工作中着力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加强惩戒提升审判质量
据介绍,一中院取消错案追究制度后制定了“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因疏忽、因能力、因过错产生的三类不当行为,法官也应进行必要的规制、矫正和惩戒。并以此来全面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
律师点评:
这是司法文明令人欣喜的一个进步。
错案追究制度事实上是一种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正如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判断和纠正一样。表面上看,这能帮助指导下级司法机关判案,有监督作用,但是这却忽略了,司法之所以区别于行政而独立存在,有其特殊的属性和规律。司法最重要的精神在于独立。唯有独立,才能客观,才谈得上公正。而错案追究,却恰恰践踏了这一精神。上级法院能对下级的案件进行再判断,而这种判断能对法官个人的发展存在直接影响,利益必然驱动法官在判案之前先行一步,取得上级法院的意见,来指导自己的判断。这样,独立判案无从谈起,而“两审终审制”的存在也失去了意义。
事实上,尽管司法要严格秉承法律精神,遵守法律规定,但它终究是人主观判断的过程,这也就存在不同人根据同一制度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判断的可能性。而这也是两级审级存在的意义——让经验更丰富的,对法律更熟练的法官来进行再次判断。也就是说,要达到让审判结果更公平更合法的目的,两审终审制已经达到了,不需要错案纠正制度来画蛇添足。从这点上来看,错案纠正制度存在的唯一意义也被否定了。
当错案追究制度也成为了历史,我们兴奋地看到法治文明渐渐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