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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动物道德地位说

更新时间:2005-12-20 11:47:37作者:未知

1.序论

如同在哲学的其他诸多领域里的作为一样,康德在伦理学分野中也占有重要地位,他的学说对其后伦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他的义务伦理说直至今天在全部伦理学中,成为十分活泼的研究对象。在他的伦理学基础上,一系列新论接踵登场。尤其是他的后批判时期之《道德形而上学》后半部分关于"道德理论的形而上学基础"以及整理听课者笔记形成的《道德哲学讲义》,相当详尽地为各种类型的义务分了类,并与诸多具体的道德问题相联系,展开了论述,由此,我们可以解读康德诸论,并且对现代社会伦理学与运用伦理学的一系列问题与康德的学说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意欲考查康德关于动物的道德地位与动物解放的问题的思想。这些问题是现代环境伦理讨论的重要问题。

本文的展开次第如左:第二节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以下简称《基础》)及其它有关伦理学论述为中心,考查康德的基本思想。本节集中讨论康德关于动物的非人格存在、不作为直接的道德关系对象、但人类对动物背负间接义务的思想。第3节,基于上述讨论,介绍波德迪(A·Brodie)与皮布斯(E·M·Pybus)对康德的解释与批判。第4节,考查列根(T·Regan)对上述二人的批判及其以康德为据,确保动物权力的主张。第5节,整理上述诸论,指出康德动物伦理思想的特征与局限。

2.康德的基本主张

众所周知,在康德,具有理性的人,也只有人才能成为被尊重的对象,成为道德关系对象。用康德语说就是只有人格体才能以目的自身成为接受对象,成为对我们自身的道德行为,以某种方式加在限定的根据。

那么,动物是否可以人格化,成为道德对象呢?康德首先断然否定动物可以人格化。在《基础》中,先于人格尊重之"目的自身定式"他指出:"人以及一切理性存在,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种种意志作为手段任其作用。非但如此,对自身以及对其他理性存在的一切行为,总是要同时被视为目的本身……一种存在如果是无理性的,它只具有作为手段的对象化价值,只堪称为事物。相反,理性存在叫做人格。这是因为理性存在的规定中包含了自身的结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4,428)以此为基础,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目的自身定式",即"你于你自身人格或于一切人的人格方面,不可将人性只使用为手段,而要同时总以之为目的本身。"(同上,429)

可见,康德完全不把动物看作目的本身,作为目的本身受尊重的只能是理性存在。在康德,可以把握的唯一的理性存在只能是人本身,动物则是不具人格的事物。按"目的自身定式"规定,"人性(Menschheit)"是"理性存在所具有的理性化之本性"。动物不具有这种本性,它们是只具有手段价值的事物。由此出发,动物无法成为限制我们道德行为的任何根据,不能成为任何道德的思考对象。

康德的这种思想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中有所展开。他将义务详细分类加以论述,在"道德自身概念混同,将对人自身的义务理会为对其它存在的义务"题下,指出:"在理性判断的限定内,人只对人自身(对自己或他人)负有义务。这是因为对某主体的义务,是从那个主体的意志里产生出来的道德强制,承受这种强制(负担义务)的主体,首要前提必须是人格体,而后这个人格体必须是经验对象。……可是从我们的经验出发,除人自身之外,我们无法知道还有别的义务(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对象。所以人对人以外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一旦以人对其它任何存在负有义务,这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的结果。这种对其它存在的义务,只能是对人自身的义务。"(同上,6,422)在这里前述动物作为目的本身不受尊重的主张进一步引伸认为对非人的任何存在都不负有义务。在他看来任何以为对人以外的存在负有义务的主张,是道德自省概念混同。这里的混同基于一种错误的假定,即将不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也看作可适应于道德法则,也即把不具有理性存在当做有这种负有某种直接的义务,就是基于所谓混同的结果,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动物完全没有进入康德的道德视野,动物只具有手段价值,因此是人可以依自己的目的、必要性、欲求,任意施用的存在。在康德,讨论动物的道德地位是全然无意义的。这如果是康德的全部动物伦理观的话,似与常人以为应对动物施于道德关怀,应作道德评价的看法相悖。

然而,康德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与《道德哲学讲义》中,
多处有详细论述,认为人对动物负有间接的义务。首先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考查了常人以为人对非人对象负有义务的看法。他将这种对象分为两类,其一是"非人的"对象,包括无生物、植物、动物;其二是"超人的"对象,包括天使、神等宗教对象。其中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康德指出:"虽然有生命,但与没有理性的被造物比起来,对动物狂暴、残忍与人对自身义务的悖谬,人有义务不那样做。这是因为人对动物残忍,会钝化对动物的苦痛怀恻隐情感,进而在与他人来往时弱化以至泯灭可以施为很大帮助的本性。如果不得已杀戮动物,则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无痛苦地)解决。使役动物,不得超出它的能力范围而强使。只为应付突然事变而在动物身上实验,给它们带来痛苦,尤其是不实验亦可解决的实验,应被厌恶。老马、老犬多年辛劳(如同是家庭成员),人对它们负有间接义务。直接义务则总是人对人自身的。"(同上,6,443)。

康德认为我们的行为要受道德制约,对动物要负有间接义务。在他的《道德哲学讲义》中也有类似思想,他两次提到对动物的义务问题:"任何动物都不具有自我意识,它们都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不自为而存在的。相反人作为目的,无须乎自问自身存在的目的。……由此,人为什么对动物没有任何直接义务的问题突显出来。人对动物的义务不过是从人性出发的间接义务。动物亦有与人性类似的某种本性,我们对动物尊行某种与对人相似的义务,实则是尊行对人的义务,并以此激发对人的义务。例如一条犬长期以来为主人效了力,它与人的功劳相似,故此我应对它予以报偿。"(《道德哲学讲义》,27。458-459)。从本性上讲,人之下有动物(在道德侧面,不能想象与动物的任何关系,因为它们不具有任何知性),我们对动物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然而对动物残忍以待,这与理性法则相违是无可否认的,至少应视为手段使用失当。因此折磨动物,使其痛苦不堪,对动物全无爱心,应视为违反对人自身的义务相类。这是因为我们不会对自己残忍的缘故。(同上,710)。

康德一方面将动物从道德侧面打入事物分野,认为我们对动物不负有任何直接义务。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对待动物的方式可以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有的施为方式是不被允许的,人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对这样两个方面,我们如何协调一致?请见波罗蒂与皮波斯如何说。

3.波罗蒂与皮波斯对康德的解释

准确把握康德对动物地位体认的大约是唯一的论文《康德动物地位论》(A·Bsoadie and E·M·Pybus, "KanA's Testa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49 (1974),PP,375-383.反驳此论文T·Rega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P,471-2发表出来,对此,一些作者又发表了"Kant and Maltreatment of Animates", philosophy 53(1978) PP 560-1.这三篇论文一并收入Emmanuelle Kant: Critical Assessment, eds, R·F chadwick and C Casebook(London: Routledge, 1992),Vol.,Ⅲ,PP,144-156.本文页码采用原本philosophy页数。)中康德作了如下概括。首先康德认为对动物的残忍可能诱发对他人的残忍;其次,他认为人对动物不负有直接义务,也无法负有这个义务。但是残害动物不会诱发对人的残害,我们负有不残害动物的间接义务;其三,由残害动物,人由于有理性,有可能诱发将本应以目的来尊重的人仅视为手段的危险。因此不酷待动物的间接义务,植根于对人的直接义务。(A??o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49 (1974),p,382.)总括起来说,康德认为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待动物,是应当给予限定的。这是因为对待动物的方式将会诱导把作为具有理性的人格体只看作手段而不看作目的本身。
基于上述解释,波罗蒂与皮波斯不全盘赞同康德的动物义务主张,他们激烈批判康德的思想与健全的常人之常识相冲突。他们的批判概括起来有两点,其一是与"间接义务"相关。即康德认为人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在他们看来这只不过是对动物表述了一种极平凡的心理态度,并不反映康德伦理学说体系中的义务范畴之含义。他们说:"所谓对动物的间接义务不过是将堂皇的道德正当性强行纳入不要虐待动物的准则之中。康德堂皇的间接义务是在躲避一系列行为,即只从习惯出发,避开把理性存在只作为手段使用的行为,而为此提供心理根据。而这终究不是康德用义务两字所能表达的。"(同上,P382)他们的主张在康德的主要著述中分剖义务种种并未使用形容词"直接的一间接的"而得到确证。康德以"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为基本(参照《道德形而上学基础》4,421的诠释)。他虽用"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广义义务与狭义义务"、"必然义务与偶然义务"、"本质义务与非本质义务"等互相对待的术语表现之(这些表现在《实践理性批判》与《道德形而上学》等书多处出现,代表性的表述见《实践理性批判》5,159和《道德形而上学》6,390。还可参照P, C,LO,Freaking Personsas Eneds: An Esselte on Kant's Nasal Philosoph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7),P196,这里的LO标示康德分用10余种形容词表达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但即使在这里亦未出现"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过程),在这里亦未见"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的表达方式。波罗蒂与皮波斯由是认为康德的间接义务概念在他的伦理学体系中不是严密规范的,不占有重要地位,而是为禁止虐待动物临时造出的应急概念,进而认为康德没有指出间接义务的意义,在揭示这一概念的根据方面是失败的。

其二,波罗蒂与皮波斯认为康德的虐待动物会诱导将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当作手段并加以虐待的主张是有问题的。其实这是康德认为我们不要虐待动物的间接义务之根据。他们二人认为这成为一般化时会导致重要问题。即在康德严格地说动物不是人格体,属于事物一类。如果虐待动物和将其物体化会诱发虐待人和将人手段化,就会将问题一般化,人就不可对任何事物手段化,从而将问题归谬。尤其是康德没有具体区分动物、植物和没有生命的无生物任何特性,一以命之为事物。既然动物作为事物不可视为手段;并诱发将人手段化的问题,由此产生间接义务,类而推之人对植物和所有无生物都负有不应当以 其为手段的间接义务(A·B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tosonhy 49 (1974),P383).波罗蒂和皮波斯认为康德将道德对象的唯一特征限定是否有理性的界限内,由是在他的道德理论中只区分了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两种情况,此外再无任何区分。这样,将动物手段化扩大为将其它事物手段化以至扩展为一般化是在所难的。结果人们非但不能视动物为手段,对任何事物都不能以手段相待,这就荒谬了。

二人还认为这些结论在康德伦理学内在结构里也是有冲突的。康务主张正言判断,也主张假言判断,假言判断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结为:"确立了目的的人必须相应地确立达到这个目的所必须的自我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道德形而上学》4,18)假如我们不能视任何事物为手段,上述假言判断就会失去意义而无可用处。二人断言,康德将动物推出道德分野之后,对牵强而隐密地将动物拉进他的道德论证,采取了二重性态度。下一节将引批判此二人理论的里根思想考查之。

4.里根的反驳与波罗蒂与皮波斯的回应

里根将波罗蒂和皮波斯的基本主张概括为两点:首先他们不理解康德揭示的我们对动物的义务,不理解有正常道德观点和判断力的人应当以什么方式对待动物。不理解人具有理解动物的苦痛的能力,因而应是直接的道德对象。其二是认为康德关于人的间接义务说极其不合理,与他自己的伦理学理论内在冲突(T·Regai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71.)。对此,里根认为前一方面或许有些说服力,第二方面的批判是完全错误的,认为波罗蒂与皮波斯误解了康德思想。

在里根看来,波罗蒂和皮波斯的基本错误在于不能"将动物视为手段"与"虐待动物"相混淆,他们将康德的动物手段化误解为虐等动物。在里根看来,人在将动物作为手段的同时完全可以不虐待动物,盲人可以向导犬为生命生活的工具,同时也不影响关爱、体贴这个宠物。康德也从未对此指斥过什么。里根认为康并未认为将动物工具化就会诱导将人工具化,而是认为虐待动物会导致虐待人。即从康德所言可以提举重要之点就是并非不可将包括动物在内的任何事物作为手段工具,他只是认为我们不能虐等任何东西,这里我们所负的间接义务,只要我们对它物有所虐等,就会诱对自我和他人的虐等"(同上,P472)。这样看来,与对动物的间接义务相关的康德之见并非全然不合理,在他的伦理学体系中,与假言判断也不构成内在冲突。

针对里根的批判,波罗蒂与皮波斯分辩说,他们用动物工具化与虐等动物两概念是因为康德自己就对这两个概念混用而来做明确区分。他们认为虐待就是"对对象违背其本性对待之",则必须首先以该对象为道德对象为前提(A·Broadie and E.M Pybus," Kant and Maltreat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53(1978)P560)。他们反问说动物是无理性的存在,不能成为直接的道德对象,那么说虐待动物,是指怎样对待了动物?就是说指责虐待动物是为了明示不应虐待动物的义务的存在,就必须首先确立动物在道德领域中的地位。康德在这一方面有所疏忽,因此导致了他的关于动物关怀的一贯主张是失败的。

对波罗蒂和皮波斯的上述回答,里根未做进一步申斥。他是里根与辛尔(P·Singer)在一起他又与辛不同。以功利主义为基础主导现代动物伦理与动物解放论,那么就不难充分理解他拥护康德思想的所在。他发展了康德关于从理性存在突出出来的目的本身之思想,引申出一种新价值即本初价值,进而认为包括动物在内的一切事物都应在本初价值指引下,享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力。如果只从工具意义上使用这个本初价值,即使生出更多的快乐或能更多地减少痛苦,那也是错误的。里根还认为动物作为载负本初价值的"生命之体",人只有尊重这种主体价值才是正确的、正义的(里根的这种主张,请参照J·R·蒂查尔汀,《环境伦理的理论与展望》;另请参照T·Regan, "An Examination and Defense of one Argument Concerning Animal Rights", Linguist 22(1979),PP,189-219)。这样从广义上说,里根是康德主义者,他在可能的限界内拥护着康德是理所当然的。

5.结语

以上关于动物的道德地位,引了康德的主张以及波罗蒂与皮波斯的批判,又里根的反批判。将上论集约起来,笔者认为,波罗蒂与皮波斯批判康德的间接义务概念模糊不明确,在一定意义上尚可以说有其说服力,但是又说间接义务与常人的道德理念相冲突是没有说服力的。通过康德的举例可见他完成接纳和拥护具有正常的道德观和判断力的常人对动物的方式。他虽将动物分类为非理性的存在,认为是只有工具价值的事物,但他同时拥护常人认同常人对待动物的方式,使之正当化,为此提出了间接义务的概念。

另一方面,按照波罗蒂与皮波斯的说法,如果说将属于事物的动物做工具会诱发将人当做工具,我们就不能将包括动物在内的任何事物视为工具。这也如里根所提出的,他们未能将以动物为工具与虐待动物统合好,他们不知道康德曾认为不但是动物,对植物、无生物,我们的态度也应以道德予以正当限制。康德珍重由无生物、植物构成的自然,认为无目的地随意破坏自然,并从中获得乐趣是非道德的,即使是对无生命的对象也不应如此,此即间接义务(《道德哲学讲义》,27,709。这种间接义务的根据因反思自然全体的有机秩序性而大大启发人的知识,透出的仍是人类中心主义)。由此可见,在康德看来,人不但对动物,对其它所分类的事物之全体负有间接义务。康德警告由虐待动物可诱发虐待人本身,非但如此,对其他一切事物的虐待不恭都会诱发对人自己的虐情。

康德主张对动物的义务,并将该义务规定为间接义务。作为这种义务的根据,与其说他强调动物的价值与权利,勿宁说他提举此其对人的影响。康德分明在特别考虑着人,对人赋予特殊的道德地位,陷入种中心主义(Speciesism),这种批判也许是他无法躲过的(这种批判的典型倒证是P, Singes, Animal liberation, new Sen-i sed edition(Newark: Aston Books,1990),P244)。但是,考虑到他处在强调人具有理性,注重人与非人间的差异(参阅J·Rodman,"Counter-revolution in Natural Right and law", inquiry 22(1979)P11),以理性与根基确信无限进步的启蒙主义时代,他的思想局限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通过康德关于动物的理解,可知他比任何人都重视常人和常识与稳健的判断,他是为拥护普通人而努力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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