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5-12-20 11:53:52作者:未知
摘 要: WTO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照顾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允许例外与实施保障措施原则。《外贸法》在制定的目的和基础、调整对象、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主要制度方面与WTO体制是一致的;但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外贸经营许可制、运用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和保障措施规定等方面与WTO的规定有差距。
关键词:WTO体制;基本原则;对外贸易法;一致;差距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中国参与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桥梁是“入世”。经过十多年艰苦曲折的谈判,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已为时不远。因此,我们应当对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外贸易法》与WTO的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中的异同,加以完善,迎接新挑战。
一
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取代关贸总协定(GATT),成为处理成员方之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所涉及的贸易关系的组织机构,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这标志着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WTO为实现其宗旨,设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非歧视原则 各成员方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
(二)关税减让原则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谈判逐步取得同意,并且要用其他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关税减让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三)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T自创始起就主张以关税作为成员方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WTO在这方面取得很大进展:采取“逐步回退”的方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把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
(四)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价格进行的国际商务活动。主要是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五)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照顾原则 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国家或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和各方面的便利,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有更多的参与机会。
(六)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策、法令、条例等都必须予以公布。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条约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贸易。
(七)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原则 在WTO体制中,例外和保障条款可以分为三类:只可解除特定义务的特定例外;可解除任何义务或多数义务的普遍例外;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任一成员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背离总协定一定义务的保障措施。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外贸法》追随时代发展潮流,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在许多方面与WTO体制的基本原则及其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一)《外贸法》制定的目的和基础是与WTO体制一致的 WTO确立的目的和基础主要有三个:贸易自由化,坚持和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中互惠互利。《外贸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制定《外贸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二)《外贸法》调整的对象与WTO体制基本相同 在WTO协定及其附件中,“世界贸易”的法律含义不仅涵有原来的国际货物贸易,而且延伸到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外贸法》牢牢把握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将法律的涵盖面扩展到整个对外贸易,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贸易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三)《外贸法》采纳了WTO体制中非歧视原则 《外贸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同时,为了维护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7条还规定,当中国受到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歧视性对待时,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