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国法学研究述评与展望
更新时间:2006-01-14 17:50:11作者:未知
2003年是国际和国内突发重大事件频仍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国的法学研究一方面受到这些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表现出鲜明的年代特征;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学研究仍然沿着既定的轨迹稳步前行,这就是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致力于立法课题、司法实践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学科体系的研究。本文试图对我国2003年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做一粗略的述评,并对其未来的可能发展做一展望。需要说明的是:(1)限于篇幅,作者只对部分法学学科的部分研究成果进行述评,未能涉及者并非不重要;(2)述评的资料来源主要限于法学类公开出版刊物在2003年发表的文章,以其他方式发表的重要理论成果没有纳入本文的视野;(3)限于作者水平的限制,做出的评论和对相关发展的展望可能不尽妥当,因此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一、修宪与宪法学研究
(一)主要研究成果
随着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召开,我国宪法修改步入法律程序。2003年,我国宪法学界关注和研究最多的是修宪问题。关于修宪的基本理论,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生命力的源泉。[1]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宪法的根本法则由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构成,蘊涵道统、政统和法统,是宪法合法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终极来源和根基。宪法作为法律应当具有的效力有赖于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但不是宪法的一切内容都要司法化。界定违宪主体和违宪行为应当以立法模式为主兼及治理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监督要体现人民主权的程序理性的完好结合。宪法是价值法则通过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的运用,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宪法改革应当围绕宪法核心问题,调整好国家权力与阶级结构的关系、国家权力的内部横向和纵向关系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2]
有学者强调了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认为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只有当运用宪法解释权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运用宪法修改权,但是宪法修改权本身时有界限的。[3]宪法学界对宪法修改的方式进行了讨论,“小修”的观点取得广泛支持。有人认为在这样“小修”的前提下,应当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序言,应当建立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应当将迁徙自由重新写进宪法,还应当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并规定相应的限制和补偿条款。[5]
此外,宪法学界借修宪之东风,对宪法与政治文明、宪法与人权保障、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以及宪法程序等宪法学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认为,政治文明包括民主、法治和人权在内,是人类享受幸福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将其作为独立的文明形态,有利于提高民主与法治的价值地位。[6]有学者认为宪法文明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我国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7]
(二)简短的评论与展望
第四次修宪激活了宪法学研究。起初,关于修改宪法的各种理论主张较多,但随着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宪方针和内容的确定,学界逐步形成共识,即“小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规定保护人权与私有财产权等。可以预言的是,2004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未来一段时间将是学界对其进行注释的阶段。但是宪法和宪政的许多重大问题并不可能通过一次或几次修宪而全部解决,宪法学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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