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11-22 08:19:15作者:佚名
(一)基本制度
负责信访工作的基层公务员不但有责任及时、有效地确保政府与群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而且还应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甄别,以免谎报消息,误导上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并要求每一位信访工作者自觉予以遵守。
1.登记制度。对所有的来信来访,都必须进行规范化的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为:来信来访者的姓名或化名、性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联络方式、反映问题、基本要求、建议要点,等等。
进行具体登记时,要认真负责,简明扼要。登记后,通常要进行复核。一切有关的材料,通常均应存档保存。
2.接待制度。为了便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应建立专门的接待制度,使信访工作制度化。各级公务员尤其是负责者,要拿出固定的时间专门接待来访者,并批阅其来信。与此同时,还应设立专用的电话线路服务于社会。
接待制度一经确立,即应向社会公布,并认真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转办制度。基层公务员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如果在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之内,一律要尽快解决,不得推诿、拖延;如果需由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则应依照有关的规定和手续,从速将其转交办理。不允许擅自越权代办,也不得借故不转、不办,或拖延其转办时间。
4.催查制度。转交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必须有所回报。必要的话,还应指定回报的期限。对某些重要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接规定应在一定时间内对承办单位或部门进行催促,即催办。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则应对其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人负责查处,并限期结案,即查办。催办与查办互相关联,共同构成催查制度。
5.报告制度。信访部门通常应对本职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总结。一般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每个季度应进行一次综合研究,每半年或一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任何有关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综合研究、全面总结,任何与信访工作相关的突发性、关键性事件,均应依照有关程序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二)日常工作
要使信访工作有所收效,需要基层公务员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全心全意地处理好下述日常性、事务性工作。
1.来信的处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的工作,一般称为办信。基层公务员在办信时,除了应当及时查阅、及时处理、及时答复外,还须按照下列有关程序进行。
其一,拆封。通常应作到当日接信,当日拆启。拆启来信时,一般均应注明拆启日期或加盖日戳,并进行编号,以供日后查阅。
其二,阅信。拆启来信后,应尽早认真阅读,不准拆而不阅,或阅信时漫不经心。阅信时,应客观冷静,理清头绪,掌握重点,全面了解其内容。
其三,登记。阅信之后,应对其认真登记。进行来信登记的具体内容,则应遵照有关规定而定。
其四,报转。大凡重要来信,都要报转。报,是指报请领导阅批。它要求报得准,既不漏报,又不滥报。转,则是指将来信转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它要求符合规定,不乱转,不错转,不得转给来信直接所涉之人。
其五,答复。对来信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即便其反映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也不宜不理睬来信者。来信报转后,一般可告知来信者。
其六,存查。结案之后的一切来信,都应整理归档,以备查考。与此同时,要对来信予以保密。不论是来信者的姓名或来信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向外界公开。
2.来访的接待。对待任何登门来访的人民群众,基层公务员都要认真予以接待。应特别关注以下三点:
其一,接待地点。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应设置专用的来访接待室。一般而言,来访专用的接待室应干净整洁,保持肃静,并且易于保密。除此之外,还应交通便利,易于寻找。为此可在附近悬挂指示牌,并在其门上悬挂醒目标志。
其二,接待人员。接待来访者的工作人员,大体上可分作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两类。前者是指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后者则指非信访部门的其他基层公务员。不论是专业人员还是非专业人员,在来访者的眼中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因此,在接待来访者时,均应以礼待人,平易近人,热情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来访者不理不睬,怠慢轻视,推诿训斥,或者讥刺挖苦。
其三,接待程序。正式接待来访者时,有必要遵守必要的接待程序,以示接待的正规化和对对方的尊重。来访者抵达时,应起身相迎,握手问候,并为其让座,对对方以尊称相称。当来访者反映问题时,应认真倾听,作好笔录。必要时可请对方签名或进行核对,但不可诱导对方。对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宜急于表态,而应遵守规定。当对方告辞时,应起身相送,并主动道别,切不可逐客。倘若必要,应主动与来访者保持联系。
3.电话的接听。打电话反映问题,是近年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一种新形式。对于人民群众为反映问题而拨打来的每一个电话,基层公务员均应认真对待,认真处理。
其一,设立“热线电话”。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设立专用的“热线电话”,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举报、反映问题主动提供方便。“热线电话”设立之后,应利用大众传媒公布其专用号码与值守时间。
其二,指派专人接听。凡正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热线电话”,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并建立健全其岗位责任制。对其基本内容,一般应进行记录或录音。必要的话,还须报转答复。
其三,注意通话态度。基层公务员不论是否专门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在其接听人民群众拨打进来的反映有关问题的电话时,均应注意自己的通话态度,表现出自己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与为群众服务的热情。一定要做到来者不拒,有问必答,热情以对。不允许一推了之,含糊其词,或傲慢无礼。